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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6-07-29 11:12:00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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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 :宁波市苍南商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Cangn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NC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是由苍南籍宁波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团结在甬苍南企业和个人,开展学习、交流、帮扶、维权等服务活动,树立苍南人的良好形象,加强苍南与宁波两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苍南县苍南商会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与宁波、苍南两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

(三)组织会员企业举办和参加会展、交易会以及项目推广活动,巩固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协调商会各会员单位之间的相关利益关系,平息纷争,化解矛盾,抑制不当行为;

(五)反映会员单位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六)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互利和共赢;

(七)制定行规行约,遵守行规行约,严肃商会纪律,构建良好的自律机制;

(八)承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苍南籍人士在甬创办的企业;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四) 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五) 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 秘书处审核;

(三) 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在本商会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查阅本商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 本商会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等各项服务;

(七)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 遵守本商会章程;

(三) 执行本商会决议,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按规定向本商会缴纳会费;

(五) 积极参与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商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 及时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七) 发展本商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会费标准;

(三) 选举和罢免本商会的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决定终止事项;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经本商会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审查本商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制定本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商会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合法经营、文明经商,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家乡,热心本商会,积极参加本商会工作和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奉献精神好;

(三) 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宁波、苍南两地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力;

(四) 企业有一定规模或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落实本商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商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2—5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为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 没有担任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二)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六) 监督会员大会赋予各部门工作开展的落实情况;

(七)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八)落实“清廉商会”创建工作,监督商会廉洁守法、诚信服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对商会的经费补助;

(四) 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八条 商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相关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通过后2/3以上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其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会员,推动本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6年4月26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规定执行。